《格爾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已經2019年5月23日市十四屆人民政府第28次常務會議同意,現予公布,自2019年7月23日起施行。
2019年6月23日
格爾木市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辦法
第一條 為進一步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jiān)督,促進科學決策,規(guī)范投資行為,提高投資效率,充分發(fā)揮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社會效益和經濟效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實施條例》等法律法規(guī)和有關規(guī)定,結合工作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包括:全部使用預算內投資資金、專項建設基金、政府舉債資金等財政資金的;政府與社會資本合作的項目,未全部使用財政資金,但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超過50%的;財政資金占項目總投資的比例在50%以下,但政府有項目建設、運營實際控制權的;國有和國有資本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的企業(yè)投資的項目。
第三條 被審計單位對由其提供的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的真實性、完整性負責;市審計局根據被審計單位提供的資料及其他證明材料,依法獨立審計并出具審計報告;被審計單位提供資料及其他證明資料不實并導致審計結果偏離的,被審計單位應當承擔相應責任。
第四條 市審計局應當根據法律、法規(guī)、規(guī)章的規(guī)定和上級審計機關、市人民政府工作安排,按照全面覆蓋、突出重點、合理安排、確保質量的原則,編制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經市人民政府同意后報上級審計機關批準,并按照有關規(guī)定履行相關程序后執(zhí)行。
第五條 由上級審計機關統一安排審計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一般不列入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年度審計計劃。
市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時,可以圍繞設計、勘察、招標代理、施工、監(jiān)理、采購、供貨等環(huán)節(jié),調查與項目有直接關系的單位,核實其取得項目資金的真實性、合法性。
第六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批復后,根據工作需要,市審計局可以審計招標控制價。
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弄虛作假或編制金額嚴重失實的,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告知建設單位,由其按照合同約定或其他規(guī)定,停止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承接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招標控制價編審業(yè)務;同時,通報有管理權的部門按照規(guī)定處罰,并將該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列入不良行為記錄名單。
第七條 加強項目全過程監(jiān)督,實行項目建設變更、簽證備案制,規(guī)范工程建設中的工程變更、簽證行為,合理有效控制工程投資規(guī)模。
項目建設變更或者簽證的,應當遵循科學、合理、真實、及時的原則;除技術、水文、地質等原因外的一般不予變更或者簽證,確因特殊情況需變更或者簽證的,應當嚴格按本辦法規(guī)定在事前辦理工程變更或者簽證報批手續(x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將工程變更或者簽證事項化整為零,規(guī)避審計監(jiān)管。
第八條 因勘察、設計、造價咨詢或施工單位工作失誤,導致變更或者簽證的,建設單位應當根據合同約定追究其違約責任,并將相關情況書面報市審計局。
第九條 項目建設變更或者簽證,應當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金額20萬元(不含)以下的,建設單位事前向市審計局提出書面申請,市審計局及時召開會議審核項目建設變更或者簽證資料,并為工程變更或者簽證的依據;
(二)金額20萬元(含)以上50萬元(不含)以下的,項目建設單位應當事先提出申請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論證,就變更或者簽證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報分管副市長批準后,市審計局主持,項目單位組織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等通過現場勘查、會審論證等方式,會簽并印發(fā)會議紀要及變更或者簽證備案表,作為工程變更或者簽證的依據;
(三)金額50萬元(含)以上的,項目建設單位事先提出申請并組織相關部門及專家論證,就變更或者簽證事項提出具體意見后,由分管副市長召開專題會議研究批準;市審計局主持,項目建設單位組織市發(fā)展和改革委員會、財政局等通過現場勘查、會審論證等方式,會簽并制發(fā)會議紀要及變更或者簽證備案表,作為工程變更或者簽證的依據。
第十條 因現場施工變更,導致項目投資規(guī)模超過概算批復10%以上的,由原概算審批部門下達概算調整批復。
第十一條 凡未按規(guī)定程序審批、審核的項目建設變更或者簽證,不得計入工程竣工結算,項目建設單位不得支付相應工程款;事后補發(fā)的簽證,不予備案,增加的金額不得計入決算。
第十二條 由于項目建設單位、工程監(jiān)理等責任單位及其相關人員弄虛作假、工作職責履行不到位、對項目建設變更或者簽證審核不嚴等因素,并造成不良后果的,應當按照有關規(guī)定及合同追究相應責任。
第十三條 建設單位應當做好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竣工決算編制,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管理和監(jiān)督。
市審計局依法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概(預)算執(zhí)行情況和年度預算執(zhí)行情況、竣工決算進行審計監(jiān)督。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涉及的行業(yè)主管部門應當依照各自職責,協助市審計局實施審計監(jiān)督。
第十四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資料由建設單位負責報送市審計局并對資料的真實性負責;報送的工程量及竣工結算等資料,建設單位負責人應當簽字確認并加蓋單位公章。
資料報送前,建設、監(jiān)理、施工單位應當核實現場實際工程量,其中項目建設變更或者簽證、跟蹤審計備案的工程量及金額不得更改。審計中,如工程量及竣工結算與實際嚴重不符,市審計局應當視情況移交相關部門調查處理。
第十五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時,責任單位對審計人員現場實測工程量有爭議的,建設單位應當組織相關人員復核工程量,并將復核情況報送市審計局;對現場實測工程量無爭議但建設單位負責人拒不簽字的,市審計局將視情況報市政府,同時根據現場實測出具審計報告。
第十六條 特殊性、專業(yè)性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市審計局審計時,可聘請相關專家。
第十七條 建設單位應當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驗收后3個月內,督促施工單位編制工程結算,經監(jiān)理單位初審并移交相關工程結算資料后,建設單位按照規(guī)定編制項目竣工決算。
第十八條 市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重點內容:
(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可行性研究論證等決策程序執(zhí)行情況;
(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立項、招投標、合同簽訂等基本建設程序執(zhí)行情況;
(三)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概(預)算編制、審批、執(zhí)行及調整情況;
(四)投資控制和資金管理使用情況;
(五)有關政策措施執(zhí)行和規(guī)劃實施情況;
(六)工程質量控制及監(jiān)督情況;
(七)設備、物資和材料采購情況;
(八)土地利用和征地拆遷情況;
(九)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執(zhí)行環(huán)境保護法律法規(guī)、政策情況;
(十)單位工程結算及項目竣工決算情況;
(十一)投資績效情況;
(十二)其他需要重點審計的內容。
第十九條 市審計局合理確定審計重點,運用先進技術方法,提高審計工作質量和效率;有重點地跟蹤審計財政資金投入大、建設周期長或者涉及重大民生的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跟蹤審計重點關注項目審批、征地拆遷、環(huán)境保護、工程招投標、物資采購、重大變更、資金管理等關鍵環(huán)節(jié);。
第二十條 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合同雙方在合同條款中約定,以審計局審計結果作為竣工結算依據的,從其約定。
第二十一條 市審計局審計政府投資建設項目,應當提前3個工作日將審計通知書送達建設單位。建設單位應當配合審計工作,為審計工作提供必要條件。
遇有緊急事項或者建設單位涉嫌嚴重違法違規(guī)等特殊情況的,經市人民政府批準,市審計局可以直接持審計通知書開展項目審計工作。
第二十二條 市審計局應當按照規(guī)定向建設單位出具審計報告、審計決定等審計結論性文書,建設單位應當執(zhí)行。
第二十三條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整改檢查工作,對審計發(fā)現的問題,應當督促建設單位及時整改。
第二十四條 市審計局對政府重點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結果,應當及時向報告人民政府,并抄報有關部門。
審計發(fā)現的部門履行職責不到位、政策措施不完善等情況,市審計局應當及時向市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提出改進意見。
第二十五條 如有需要,市審計局可以按照有關規(guī)定采取公開招投標等方式,組織具有相應資質的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聘請專業(yè)人員參與審計,并負責審核檢查其承辦的審計業(yè)務質量。
第二十六條 建設單位或者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審計局或者由其建議市人民政府及有關主管部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截留、挪用國家建設資金,以虛報、冒領、關聯交易等手段騙取國家建設資金的;
(二)違反規(guī)定擅自調整建設標準和規(guī)模、建設計劃外工程的;
(三)按規(guī)定應當進入公共資源交易平臺交易而未進場交易或規(guī)避進場交易的;
(四)虛列工程成本、虛列投資完成額、隱匿結余資金的;
(五)材料設備采購、保管不善,造成嚴重損失浪費的;
(六)偷工減料、高估冒算、虛報冒領工程款的;
(七)造成項目重大預算失控和投資損失的;
(八)不認真履行監(jiān)管職責,或者參與虛假簽證,并造成損失的;
(九)編制虛假工程造價文件,或者串通虛報工程造價,或者工程造價文件編制誤差嚴重的;
(十)應計、應繳而未計、未繳各種稅費的;
(十一)其他違反法律、法規(guī)和規(guī)章的行為。
第二十七條 建設單位違反本辦法規(guī)定,拒絕或者拖延提供與審計事項有關資料的,或者提供的資料不真實、不完整的,或者拒絕、阻礙檢查的,由市審計局責令改正,可以通報批評,給予警告;拒不改正的,依法處理并追究責任。
第二十八條 市審計局應當加強審計人員的職業(yè)道德和廉政紀律教育。審計人員如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明知與建設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而不主動回避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二)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zhí)行職務的不當利益的;
(三)隱瞞建設單位違反國家財經法紀行為的;
(四)泄露國家秘密或者建設單位商業(yè)秘密的;
(五)對聘請的專業(yè)人員、社會審計機構提交的審計工作內容未履行督導復核責任或不到位,造成嚴重后果的;
(六)與聘請的專業(yè)人員或社會審計機構串通舞弊的;
(七)造成審計結果重大錯誤,并產生嚴重后果的;
(八)有違反法律、法規(guī)的其他行為的。
第二十九條 市審計局組織的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聘請的專業(yè)人員,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中違反有關法律法規(guī)規(guī)定的,審計局應當停止其承擔的工作,追究違約責任,并視情節(jié)輕重,移送有關部門處理或者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 市審計局履行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監(jiān)督職責必需的經費,由市人民政府予以保障;市審計局組織社會審計機構或者聘請專業(yè)人員審計發(fā)生的費用,應當列入財政預算。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由市審計局負責解釋。自2019年7月23日開始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7月22日。